米乐·M6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2-09 23:54: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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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乐·M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全绿字(2002)8号)从2002年发布实施已近8年。由于国土绿化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实施办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需要。为此,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米乐·M6。现将修改后的《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全绿字(2002)8号)同时废止。

  为表彰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励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到国土绿化建设中,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不断激发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国土绿化的良好局面,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加速国土绿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一)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新时期我国城乡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在评选机制米乐·M6、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表彰奖励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大力弘扬绿化典范,彰显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坚持公开米乐·M6、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选项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检查办法等公之于众,把推荐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逐级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评选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工作,并逐级申报和推荐。

  (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要求,真正使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起到示范米乐·M6、带头作用。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5年(逢5、逢10)评选一次。

  (二)“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但在评选“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年份,不再评选“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

  (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每2年评选一次。

  (四)对在绿化工作中某一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况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从获得过省、部级或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的单位中产生。

  (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从获得“全国绿化奖章”3年以上,或省(区、市)和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5年以上的个人中产生。

  (三)“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从获得过省(区、市)或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的个人中产生米乐·M6。

  (四)“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评选实行申报制,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所辖的区。

  (五)“全国绿化模范县(市)”评选实行申报制,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旗)和县级市。

  (六)“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单位土地总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超过50%的单位可不受此限。

  (一)“全国绿化奖章”的评选。各省(区、市)和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逐级推荐审核。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要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奖章获得者候选人名单,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

  (二)“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各省(区、市)绿化委员会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会同组织或人事部门按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逐级推荐。对拟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名单,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进行表彰。

  (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评选。由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对照各项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逐级进行申报。经省(区、市)和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合格后,在省级或部门(系统)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并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方式,确定候选城市(区);对申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抽查。对候选城市(区)和检查合格的县(市)、单位,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

  (一)“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由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获得“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获得“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对荣获绿化特别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全国绿化委员会或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发证书、奖章或奖牌。

  对荣获“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城市(区)、县(市)、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不定期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通报全国。

  对“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者,如有人举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后,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通报全国。

  全国绿化委员会成立“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评比表彰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沟通协调、资格审核、检查验收等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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