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9.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绿化苗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2%承担违约金;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主要办公地(长沙市岳麓区桃花岭村樟树门塘坡1号)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甲方主要办公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10栋裙楼)。
12.2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货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8.1.3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绿化苗木、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行和卸货;进行验收合格后,给运货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实行一车一单制。
6.2 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结算以后提供上月供应绿化苗木的发票)米乐·M6。双方每月30日5点前凭证收货进行结算,超过次月3日前未结算的,转为下月计算。
7.4 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联系方式:);验收单必须经甲方验收签字确认后为准。
7.5 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3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绿化苗木的更换或退换义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米乐·M6。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4.3绿化苗木交付时间(期间)为:以项目部通知时间为准(短信或微信方式)
4.7 产品交货数量的规定及计算方法:收货数量以甲方工地实际收货数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米乐·M6,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项目苗木采购,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9.2.2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供应量满足甲方施工需要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是时间进行供货,延误甲方工期或影响施工的,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3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 (期间)交付绿化苗木,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千分之2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2;在甲方催告后3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甲方有权解决本合同。乙方若提前交付绿化苗木,甲方有权拒收。
5.4本次采购为各规格、型号不同的苗木一批米乐·M6,乙方需开具汇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至甲方,乙方同时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7如乙方提供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3 付款方式:甲方按每月结算金额的80%支付,乙方提供专用增值税票后每月15号前支付,余款在工程完工6个月内支付完毕米乐·M6。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金额开具的正式货款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9.2.4 未按合同约定将绿化苗木运至交付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3 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受到的损失。
10.1 甲方变更所需绿化苗木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1日书面形式或短信微信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2.1 本合同绿化苗木的质量标准为:不小于合同清单表中要求的树径\高度\冠状
8.2.4 确保足够的供货能力,每天绿化苗木供应量不得低于按计划,资金垫付能力不得低于5万元。
8.2.5 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
1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绿化苗木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的票面金额,按实际收货数量,才向乙方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