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2.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及全国性重要会议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全国性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4.负责局值班室工作,管理“两办专网”和红机电话。组织协调拟订局有关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工作。
5.组织开展重大综合性问题调研,提出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工作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
6.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法治建设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指导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协调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行业综合行政执法,组织行业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9.负责局各类公文审核、印制工作。负责收发、运转、管理来往文电。负责局印章管理和使用。
10.负责政务信息和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指导行业政务信息工作。
12.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负责行政许可程序审查和日常管理。
14.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工作,指导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1.起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造林绿化管理工作。拟订全国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组织开展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组织指导地方工程造林、社会造林BOB半岛、乡村绿化工作。负责全国造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
3.负责全国林业生态保护管理工作。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工作。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4.负责全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综合效益监测评估。承担长防、珠防、海防、太行山绿化、平原绿化等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
5.负责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管理全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事项。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
6.负责全国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林业和草原碳汇计量监测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增汇减排的技术指南、规程等。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碳汇项目。负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林涉草国内履约工作。承担林业生物质能源管理相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基地建设。
8.指导和协调部门绿化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部门绿化、城乡绿化。统计和发布国土绿化相关信息。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全国竹藤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竹藤花卉资源培育。
10.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认定管护和养护复壮工作。
11.负责全国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拟订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负责国家森林城市考核评定、检查验收、动态评估等工作。
1.负责全国森林资源管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BOB半岛、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3.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
4.负责全国森林经营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
7.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等工作,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1.起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
4.负责全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5.负责全国草原鼠虫病等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飞播种草、人工草地建设和种草绿化等工作。
6.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承担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草原旅游工作。
7.负责全国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利用状况以及保护建设效益监测与评估。承担草原统计和草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2.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
3.负责全国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4.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开展湿地生态状况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2.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
4.组织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
10.承担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国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1.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2.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繁殖、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3.组织开展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名录。4.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植物的采集、培植、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植物救护工作。5.组织开展全国陆生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植物名录。6.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7.组织开展大熊猫保护、繁育、科研工作以及对外合作研究展示管理工作。8.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组织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负责进出口证书通关协调,承担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确认工作。9.负责拟订、调整和公布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野生动物名录;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登记注册、产品标记管理。10.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具体工作;承办非贸易类野生动植物保护履约工作。11.承担部门间履约执法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协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事务;承办涉台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事务。12.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起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3.组织审核和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4.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
5.提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初审意见。
7.承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9.承担《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履约事务,负责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地球科学与地质公园计划》。
10.承担涉及国际海洋保护地和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1.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2.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统计和监测工作BOB半岛。
3.拟订维护农村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
4.统筹林业产业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
5.负责指导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木材行业发展规划和木材经营加工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7.负责经济林等管理工作,拟订经济林及林下种植、养殖、产品采集加工等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8.指导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订林业产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产品市场电子商务工作。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林草种苗、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管理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
4.负责林草种苗生产,组织指导林草种子生产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指导林草种苗交易平台和信息化建设、供需信息发布。
5.负责林草品种选、引、育BOB半岛、繁工作,负责林草品种审定和良种示范、推广工作。
主要职责:(一)按照全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林草行业开展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二)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早期火情处理、理论研究、统计分析、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开展防火表彰工作。(三)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四)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综合管理处行业管理处督查指导处宣传信息处安全生产处(防灾减灾处)
1.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
2.组织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中长期、综合性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
3.协调重大改革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协调落实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经济合作等林业和草原工作。
4.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标准、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5.组织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6.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统计信息调查、发布、经济运行分析等管理工作。
7.管理林业和草原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承担对口支援、援疆等工作。
8.组织拟订生态扶贫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扶贫工作,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草原项目资金。
9.组织拟订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政策,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10.组织编制和审批部门预决算,负责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11.组织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
12.管理中央级林业和草原资金稽查、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1.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科技改革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指导区域协调创新发展,统筹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
5.负责监督管理行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木质林产品、食用林产品等质量监测监督、品牌建设和认定工作。
6.负责行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态定位观测站、长期科研基地、科技园区、生物产业基地、科技创新联盟等平台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8.指导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遗传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
9.承担国外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先进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2.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重要国际活动,指导对外宣传。
6.组织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管理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调国际竹藤组织和亚太森林组织在华相关工作。
1.拟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干部人事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政策。组织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2.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队伍管理监督工作。
3.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遴选、选调、毕业生接收、京外调干BOB半岛、安置等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编制、机构改革等工作。管理局主管的社会组织。
5.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开展行业培训需求调研、示范培训、教育培训理论研究,教材、师资建设和培训网络平台管理等。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6.指导局属院校本科、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行业高等教育和中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林业和草原基层就业。
8.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专家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人才引进和博士后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工资福利和有关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工资统发和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承担局直属单位工资审批和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10.负责局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系统部级表彰奖励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系统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
1.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研究制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
3.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老年大学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