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条例》的实施是今年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喜事。《条例》是我市有立法权之后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广大市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条例》从立法层面解决我市城市绿化中绿量不足、重建轻管、责任不清、绿化管控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防止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原则不清、标准较低、质量不高等具体问题的产生,强化了对绿地的保护和对毁绿行为的处罚,为减少、杜绝涉绿违法行为,更好的保护绿化成果提供了法制依据。《条例》的出台,对于强化我市绿化建设管理,发挥城市绿化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综合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建设,建成了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公园、广场、绿地,城市绿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取得较快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一些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查处无据,城市绿化法规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制定出台《条例》,从法规层面理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明确细化城市绿化管理的职责、措施和责任,解决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十分必要。
(一)原有绿化法规已明显滞后。我市制定的《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市政府1998年8月制定印发,距今已20年,难以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已经明显滞后于城市绿化发展现状,已经不适应这些年城市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该《办法》无论是在制定的条款内容,还是在使用法规法律依据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绿化管理、执法等工作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难以适应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实际,亟需进行修订完善,亟需制定一部更切合我市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城市绿化法规。
(二)国务院、山东省绿化法规等上位法已经修改。今年3月份,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了大的修改,一是删除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删除了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三是删除了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等条款。住建部也于2017年发文取消了园林施工企业资质。《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也于2018年1月2日进行了修改
(三)城市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动。2013年我市进行了区划调整,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2015年我市又进行了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将市园林局划转到市城管局管理,确定市城管局为济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执法更加紧密。绿化管理相关规定也需要重新制定和调整,与改革后的体制相配套。
(四)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城市绿化法规。近年来,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绿化职责不清、部门推诿,社会中一些单位、个人爱绿护绿意识不强,毁绿、占绿、乱砍乱伐现象时有发生,毁绿案件处罚标准低、执行难,城市绿化成果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和巩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执法、管理等工作缺乏充分的法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和城市绿化成果保护。
(五)人大代表和群众较为关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特别是绿化园林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鸟语花香、绿树成荫、繁花盛开的城市环境充满了渴求,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任城代表团韩波等11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2号议案,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对制定出台新的城市绿化法规的热切愿望和期盼。
(六)其他地市已完成绿化条例的立法工作。省内济南、青岛等兄弟城市绿化立法工作已经走在了前面,相继制定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韩波等11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议案之后,市人大高度重视,把制定《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列入了2017年度立法计划。为使《条例》的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市政府组织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在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实际,按照市人大绿化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时间要求,3月份完成《条例》初稿;5月份完成调研论证;6月份,形成《条例》送审稿,并完成合法性审查;7月份完成公开意见征集。8月11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了《条例》并原则通过。9月2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了立法议案正式文本。《条例》起草中经过了多次调研修改和专家论证,借鉴了徐州、杭州、青岛、济南等省内外城市绿化法规立法经验,前后历时一年多,按照立法程序顺利于2017年12月22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23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月23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条例》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务院、省相关最新法律法规。
主要参考了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济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济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规定和导则。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二条。在立法过程中突出济宁特色,不求面面俱到,但求可行、可用,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半岛体育、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创新和探索。《条例》确立了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总原则,提高了城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标准,规定了永久性绿地等概念,强化了城市绿化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措施,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违法行为处置部门职责,明确了闲置地管理措施,确定了群众参与性制度,加大了对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不仅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还适用于县市区城市规划区,有条件的镇规划区也适用,以促进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2、《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的绿化职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3、制定了城市绿化的总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把以人为本放在首要位置,加以强调。
4、保障城市绿化发展资金,推动重视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
5、对社会群众参与绿化做出规定。倡导植树护绿行动,为了鼓励投资人投资城市绿化,投资人有权获得天然孳息。《条例》第六条将义务植树与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相结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并规定,认种认养绿地、树木花草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以人为本,对群众的绿化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明确了群众对绿化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权利,提高了群众参与度和绿化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曝光。
7、提高了城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标准,最大限度保障了市民群众的绿化权益。根据我市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原规定为百分之三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第四十二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法规层面确定了附属绿化工程完成时间、居住区绿地面积标准,保证了老百姓在居住区畅享绿色的权益。
8、确立了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总要求,确定了一公顷地块用于绿化原则。《条例》第九条规定,因城市绿线调整确需减少原规划绿地面积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足规划绿地面积。
《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棚户区改造、违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一公顷以下的地块,应当主要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建设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因地制宜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9、细化了公园绿地配套设施配置要求,使公园功能更加完善,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休闲健身需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规定公园内要配备适当的健身、科普宣传等设施。
10、确定了绿地廊道建设要求,加强城市之间的生态大环境绿带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建设以林荫路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11、明确了城市绿化树种选择原则要求,防治树木飞絮污染,扩大市树市花种植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突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选用经济实用的乡土适生树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控制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品种,保护植物多样性,符合生态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12、规范了道路绿化标准。道路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道路行道树规格标准和建设标准,推广海绵型道路绿化带建设,并确保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的高大浓荫树种;树下应当种植灌木或者地被植物。道路绿化与道路交通设施应当相互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不得遮挡通行视线、落实节约型园林理念。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见缝插绿,增加城市绿量。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园绿地内部道路、广场的铺装应当透气、透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合理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城市主干道两侧单位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更好地实现绿色资源共享。14、严格城市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提高城市绿化项目设计水平。《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在设计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对以下内容提出意见: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绿地布局是否合理、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15、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绿化要求。针对近年高层住宅小区发展快速小区绿化地下空间增多的形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半岛体育,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16、明确了闲置地管理措施。为更好的防治大气污染,减少地面扬尘,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闲置土地和逾期一年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防治扬尘,满足覆盖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半岛体育,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7、强化了城市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
明确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有关内容。(三)保护和管理:
18、提出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绿地的生态功能、服务功能,
为了加强对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对永久性绿地进行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对于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用途、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范围的行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改变用途或者缩小范围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9、明确各部门、单位绿化养护责任,使绿地养护管理有法可依,有责可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界定了各类绿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养护管理责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绿地养护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绿地养护管理工作。21、强化了城市绿化管理和监督,明确道路沿路单位的绿化养护包保责任,突出建管并重,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实行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沿路单位、商户、住户应当按照协议,协助养护管理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22、提出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措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房屋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供应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23、严格占用城市绿地管理,严肃查处任意占用城市绿地,对擅自占用的按照面积进行处罚,更好的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4、详细列举了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使市民群众更加明白在绿地内不能有哪些方面的行为,促进市民群众提高爱绿意识。《条例》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六大类禁止行为:放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等,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摘果、剥树皮、挖根等,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挖坑、取土,向树穴内倾倒热水、腐蚀性液体、机油等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半岛体育,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城市绿地内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25、严格树木移植、砍伐审批,实行伐一补二政策,严禁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对损绿、毁绿、占绿、乱砍乱伐乱剪等违法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规定了更严、更具体的处罚标准,切实保护好行道树等各种绿化树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二的原则,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地点和规格补植同种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确实无法补植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树木评估价值五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其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树木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26、在细节上体现绿化建设以人为本,明确了树木修剪责任,对影响管线安全、交通安全、居民采光等易发生的树木修剪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新设了处罚措施,防治随意修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民利益。《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管线管理单位自行修剪。因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剪。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可以并处树木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7、从实际出发,确定了可以先行处理的几种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地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28、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第三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9、明确了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处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与公安、城乡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办毁绿案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30、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更加方便市民群众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市绿线、
永久性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化方案、审批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公开,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城市绿化部门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31、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了绿化部门办理反馈时间半岛体育,畅通市民群众对城市绿化工作的反映投诉通道。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关于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并在办结后五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32、加强对城市绿化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绿化工作顺利开展。第五十一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